“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修订)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该法的第一条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规则。
第2条实施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利。
实行计划生育。
第3条禁止安排,销售婚姻和其他妨碍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来获取财产。
禁止重婚。已婚人士被禁止与他人同住。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中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互相忠诚,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该尊重老人,爱年轻人,互相帮助,保持平等,和谐和文明的家庭关系。
第二章婚姻
第5条婚姻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任何一方均不得强迫另一方或任何第三方干预。
第六条结婚年龄不得超过男性22岁,女性20岁。应鼓励晚婚和晚产。
第7条:在下列任何情况下,禁止结婚:
(一)三代之内的直系亲属和间接亲属;
([二)具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第8条要求已婚的男人和女人都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亲自登记婚姻。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登记,并颁发结婚证书。获取结婚证,即夫妻关系建立。未完成结婚登记的,应当完成登记。
第9条婚姻登记后,根据男女双方的协议,妇女可以成为男人的家庭成员,而男人可以成为女人的家庭成员。
第10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的血统禁止婚姻;
(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能在结婚前结婚但在结婚后仍无法治愈的疾病;
(四)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第11条如果婚姻被胁迫,被胁迫方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婚姻。被胁迫方要求取消婚姻应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一方请求撤销婚姻,则该请求应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第12条无效或被撤销的条款从一开始就无效。当事人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辜当事人的原则作出判决。由重婚引起的婚姻无效财产处置,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各方的财产权。对于当事方所生的孩子,应适用本法中有关父母和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应享有平等的地位。
第14条夫妻双方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名字。
第15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交活动的自由,并且一方不能限制或干涉另一方。
第16条夫妻双方都有实施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中获得的下列财产应由夫妻共同拥有:
([一)薪水,奖金;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捐赠的财产珠海私家侦探推荐,但本法第18条第3款的规定除外;
([五)应该共同拥有的其他财产。
配偶具有共同拥有财产的平等权利。
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情况下,第18条是配偶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人身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津贴等;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该财产仅属于丈夫或妻子;
([四)一方特别的日常必需品;
([五)应该属于一个当事方的其他财产。
第19条夫妻可以同意,在关系中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应分别拥有,共同或部分拥有,并分别和部分共同拥有。该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达成。没有协议或协议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之间在婚姻关系中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如果丈夫和妻子同意在这段关系期间获得的财产应归彼此所有,则丈夫或妻子对外界的债务,并且第三方知道该协议,则该财产丈夫或妻子将被用来还清债务。
第20条夫妻有相互支持的义务。
当一方未能履行支持义务时,需要支持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支持。
第二十一条父母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儿童有义务抚养和抚养父母。
当父母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无法独立生活的孩子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如果子女不履行maintenance养义务,无能力工作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maintenance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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